原告张先生系河南省许昌县某村村民,为维持基本生计,在同本村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修建养殖场从事于家禽、家畜养殖及产品销售,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营业执照。原本安逸的生活,突然被当地政府的一张告知书打破,这让张先生极其无奈。2017年2月20日,张先生所在乡政府向张先生下达了告知书,告知张先生,他的养殖场位于禁养区内,必须在2017年11月30日前关闭。张先生期间多次找当地政府进行沟通,但每次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没有给予正面的答复,也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后来,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却于2017年6月17日向张先生下达责令纠正违法通知书,称张先生养殖行为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18年2、3月期间,张先生因补偿问题向许昌市建安区长村张街道办事处、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进行了信访,但还是迟迟未得到回应。
二、律师介入
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接二连三的接到各种文件,无奈之下,找到德凯律师团并进行了委托代理。德凯律师团郭琴婷律师及关舸律师详细了解完整个案件情况后,开始搜集了张先生养殖场的相关的证据及政府下达的各类文件通知。于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递交了相关的证据。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许开住环责字(2017)第177号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法庭上,郭琴婷律师及关舸律师辩称被告对养殖场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在律师的专业辩论及相关的证据下,也经法院审理查明,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完善,且违反程序规定。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下达判决:撤销被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许开住环责纠字(2017)第177号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但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行政赔偿请求。
三、反攻再战!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公正判决
因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律师助力当事人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后,德凯律师团郭琴婷律师,关舸律师披星戴月翻阅案件资料,找准被告的痛点,制定严密的反攻方案。最终,被告的底牌被揭穿,无法再以政策规定为由否定张先生的诉求。最终,二审法庭认同了德凯律师的观点,结合张先生提交的证据等,确定补偿金额。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一审认定的事实可以证明,在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书后,张某自行停止经营,并将鸡和部分设备予以处置。后来张某虽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但补偿协议系在通知书被撤销前签订的,并不代表相关损失真正得到弥补,一审认定行政行为与张某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另外,因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撤销,虽然在此之前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补偿了张某12000元,但该12000元的补偿无法弥补其实际损失,违法行为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并未得到全面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兼顾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考虑张某养殖场的实际规模、损失程度、补偿情况及在前期处置财产止损的因素,酌情按照每只鸡1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120000元(12000只*10元/只)较为适当。对于张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德凯律师说
近年,国家加大环保监督力度,不少养殖场因存在污染问题,面临关停或搬迁。在此背景下,全国各地的养殖场征收补偿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实际操作中,某些拆迁方以环保之名、行强拆之实,干扰或限制养殖业主正常的养殖经营活动,以逃避对养殖企业主的关停搬迁合法补偿。
如果有养殖业主在正常经营的过程中遇到关停禁养,但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也没有补偿和安置的,一定要主动积极依法维权,避免因关停方为达到强迫关停目的而进一步作出的侵权行为承担更多的损失。面对政府下达的各类文件通知,不要置之不理。任何文件通知都是有法律效率的,如没有在规定行政时效内进行撤销的话,后期在整个案件中会变得被动。对于行政机关所给予得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得,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反攻再战!二审法院最终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