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卢某、芦某系兄妹,两人与其兄长卢某某均系北京市西城区居民,三人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院内共同拥有私房4间,并于1984年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产所有证》,另卢某于1970年在院内自建房屋1间。2016年12月份因某危改小区集中绿地项目建设需要,上述房屋和院落被纳入征收项目范围内。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卢某、芦某对此不予认可,遂委托京益律师事务所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案由刘光明律师和杨婷婷律师具体负责承办。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的,应当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并未履行对未经登记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职责,因对未登记房屋性质的认定系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必要前置程序,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后续可能获得的补偿利益,故西城区政府在未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系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8)第X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补偿问题,且在被告启动涉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前,涉案地块在2011年前系由拆迁人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所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后作为收尾项目,被告又以某危改小区集中绿地项目建设为由启动房屋征收工作。在卢某、芦某起诉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被告未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予以指明。本案中,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前,仍然不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该指明,径行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法院依法撤销显然是无可争议且可预见的后果。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作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依法进行,在法院已经指明其违法之处时,应当及时纠正。这既是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也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尊重,同时也能够为被征收人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承办律师:刘光明、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