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征收必有补偿,先谈先补后征地!

一、基本案情 田某某、田某系母子,均为宿松县孚玉镇玉龙社区长岭组村民。2000年6月田某某与藤某某生育一子取名田某,并于2008年5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田某某新建宅基地房屋一处,并于2011年与其父亲分户。2014年,宿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宿松政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0 20:43


一、基本案情

田某某、田某系母子,均为宿松县孚玉镇玉龙社区长岭组村民。2000年6月田某某与藤某某生育一子取名田某,并于2008年5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田某某新建宅基地房屋一处,并于2011年与其父亲分户。2014年,宿松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宿松政府)实施东北新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田某某新建宅基地房屋在案涉项目拆迁范围内。

 

拆迁过程中,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北新城管委会)就田某某新建宅基地房屋进行了评估,并支付了补偿款及奖励费;但宿松政府及东北新城管委会均未对田某某、田某予以安置房屋及门面房,故,田某某、田某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宿松政府与东北新城管委会依法履行房屋安置职责。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某、田某长期居住在征迁范围内,属有合法户籍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其宅基地房屋新建于2010年且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根据宿松政府发布的《关于县城东北片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松政〔2006〕29号)的规定,其不具有合法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故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田某某、田某不服遂委托我所代理本案二审。


二、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长期居住在征迁范围内,有合法户籍和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确定为本意见的安置人口。

 

安置人口的时间界定:已下达房屋征迁通知书之日为安置人口核定的截止日。自下达房屋征迁通知书至整户(以2008年9月9日前户口簿为准,以后分户的仍按整户计算)在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全部拆除,在此期间该户新增人口不增加,有减少人口须减少。

 

该实施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农村家庭,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但不得交叉重复享受,只限新增一人。故对田某某、田某是否系安置人口应以2008年9月9日前的户口簿来界定,2008年9月9日前,田某某、田某户籍一直登记在田某某父亲户下,其父亲拥有合法住房。

 

因此,田某某、田某符合安置条件,也满足“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政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宿松政府、东北新城管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对田某某、田某进行安置。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问题,集体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是有征收必有补偿安置,因此,行政机关在具体落实补偿安置政策时需要遵循该原则,绝不能打折扣,对被安置人选择适用;另,被征收人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落实补偿安置政策的做法,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聘请专业律师进行维权,本案二审判决就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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