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一举复议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北京市某禽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王先生代表公司和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王先生承租村子里的11亩土地用于建设农业设施。之后王先生便在租得的土地上建设了养鸡场,并于2008年12月正式办理了工商登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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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3 17:50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北京市某禽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王先生代表公司和北京市房山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王先生承租村子里的11亩土地用于建设农业设施。之后王先生便在租得的土地上建设了养鸡场,并于2008年12月正式办理了工商登记。一直从事鸡养殖经营至今,并在经营过程中办理了动物防疫、环保等一系列手续。

 

2019年10月23日,镇政府向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养殖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属于违建,限期某日之前拆除。王先生在之前就从我们德凯律师团了解过违建拆除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因此在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后立即委托我们德凯律师团维权。


二、律师介入
 


 

我们德凯律师团委派了陈亮律师负责这一案件。陈律师在审查了案件情况之后决定在提起诉讼之前,先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在给房山区人民政府的复议申请书中,陈律师着重强调:首先,按照农村农业部、自然资源部出台的法律文件,修建养殖场不需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因为未办理;其次,王先生办理的各项许可与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关于面积的认定不符,有理由证明镇政府认定事实不清。
 

房山区人民政府在复议决定书中列明:

1、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向规划部门问函查询申请人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件,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知,问函、通知书与申请人提交的环评批复等材料所载建筑面积相差深大;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能佐证涉案建筑面积确系通知书所载面积的材料,故被申请人所作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比照该原则充分履行调查程序...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以证实其在作出涉案《洗起来拆除决定书》前,针对涉案建设进行充分核查、调查等程序,亦不能证实在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已告知申请人依法所享有的成熟、身边等权利。故被申请人所作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属程序违法,本机关亦不予以支持。

 

最终,房山区人民政府在复议申请书中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我们胜诉!

 


三、德凯律师说


据我所知,有不少朋友不信任行政复议,觉得说官官相护,上级政府肯定不会动下级政府的决定。但是房山区的决定对于这种说法无疑是有力的回击。事实上来说,行政复议有费用低,见效快等优点,如果说因为可能的官官相护而放弃这种救济方式未免太过可惜。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拖过法律的六十日复议时效,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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