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
冯某
委托代理人:
李久凯,德凯律师团主任律师
王晓先,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朱某,区长
行政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行初1号行政判决;
确认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曲靖市麒麟区东门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由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案件详情
2015年7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曲靖市麒麟区东门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冯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2016年10月,冯先生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东门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拒绝公开。后冯先生委托德凯律师团李久凯主任律师、王晓先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于2018年12月向冯先生公开《征收决定》。后冯先生继续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律师介入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的基本程序,判决驳回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李久凯律师,王晓先律师在详细研究了案件详情后认为:
1、涉案项目主要用于商业开发,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而且征收程序严重违法。
2、《补偿方案》剥夺上诉人知情权、参与权。
3、区政府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保障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区政府未依法履行调查程序,对征收房屋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事实存在大量认定错误。
同时,北京德凯律师团两位律师就冯先生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及《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这两个争议焦点与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德凯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区政府认为冯先生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本案《征收决定》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但区政府于2015年11月16日才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项目启动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进行讨论决定。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一、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行初1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曲靖市麒麟区东门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关于起诉期间,德凯律师团曾多次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征收方强拆强征行为时,要记得报警、对强拆现场取证之外,一定要记住起诉期限,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不要因为信访或者过多的跟征收方协商解决而错失了行政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8日实施)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这个时间,法律也无法保护您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超过起诉期限的,将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由于行政案件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稳定性,所以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会依职权进行审查,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