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没收到拆“违”公告,就被强拆?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没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孙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王保国,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被申请人: 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何某,主任 被申请人: 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张某,局长 被申请人: 广元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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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1 17:38

一、案情事项

申请人:

孙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王保国,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被申请人:

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何某,主任

 

被申请人:

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张某,局长

 

被申请人: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利州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谭某,局长
 



二、案件详情

 

孙先生为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办事处群心村三组村民,2002年10月8日,孙先生从案外人武某、向某中购买一处两层房屋,该房屋原系生产队自建楼房。后孙先生因搭棚避雨在两层房屋上加盖彩钢房,并取得了街道办事处同意。2019年9月中句,孙先生获知由于利州西路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他的门面房屋就位于征收范围内。因未与政府就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孙先生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12月5日,在不具备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广元市利州区河西街道办事处、广元市利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利州区分局共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孙先生加盖的三层彩钢房。房屋被强制拆除使孙先生一家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失,但孙先生并未妥协,而是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来到了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委托刘光明律师、王保国律师代理其维权事宜。


三、律师介入




 

 

德凯团的两位律师在了解孙先生的情况后,迅速制定了维权策略:第一步搜集证据,并指导孙先生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中强调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孙先生彩钢房的行为侵害了孙先生对彩钢房的所有权等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那么,三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论焦点。孙先生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四组证据。其中一组证据为强拆现场人员工作证件(照片),此证据成为日后复议决定强拆违法的一个关键性依据。


四、行政复议解危机
 

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查明:关于被申请人河西街道是否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申请人河西街道在提交本机关的《被申请人答复书》中自认;关于被申请人河西街道答复称其是受委托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未提交相关证据。

 

关于被申请人区城管分局是否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第三组第8项证据“强拆现场人员工作证件”(照片)中有“广元市利州区城市管理”字样的执法证及佩戴该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马某。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认为:

根据查明事实,2019年12月5日对申请人孙某加盖的(第)三层彩钢房实施强制拆除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是被申请人河西街道和被申请人区城管分局。被申请人区住建局未实施该强制拆除行政事实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拒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査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有法定职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

 

本案中,被申请人河西街道属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具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故被申请人河西街道于2019年12月5日对申请人孙某加盖的(第)三层彩钢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对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又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义务时,行政机关才有权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区城管分局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决定,未依法向申请人孙某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故被申请人区城管分局于2019年12月5日对申请人孙某加盖的(第)三层彩钢房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五、德凯律师说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需要确定建筑是否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或是否按照建设审批进行建设。而有权确认的主体根据建筑所处规划区的不同,又分为规划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是城管执法局)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因此,需有权认定违法建筑的法定主体先行认定。

其次,认定违建时需要履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等前置调查程序。再次,有职权的主体依法制作限期拆除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不行使上述权利的,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报经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而位于乡村规划区内的建筑则由乡镇政府拆除。

最后,对于限期拆除通知和强制拆除决定,建筑物的权利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如果强行拆除,只能违法,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被申请人区城管分局未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行政决定,未依法向申请人孙先生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因此违反了法定程序。

另外,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本案中孙先生的现场取证值得其他被征收人学习,强拆现场的视听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何时发生,强拆组织者和实施者为何人。这里强调一下:很多人忽视这一证据的收集,如果没有强拆主体的确定也就代表着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不予立案,因此学会如何有效的取证其实也是胜诉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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