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以拆“违”促拆迁,违法!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 魏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王保国,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赵某,主任 原审第三人: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权某,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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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3 18:06

一、案情事项

上诉人(原审原告):

魏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王保国,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赵某,主任

 

原审第三人:

咸阳市国土资源局秦都分局

法定代表人:

权某,局长

 

原审第三人:

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赵某,局长



二、案件详情

 


 

魏先生系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永安堡村村民。自2013年年初起,魏先生同本村村民王某签订了租地合同,承租土地2.4亩,并建设了钢架彩钢棚、平房、围墙等设施,用于养殖肉种羊。当时国家提倡村民大力发展养殖业,魏先生以为依靠养殖生活会越来越好。

 

但,好景不长 

 

2018年国家各处设立禁养区,魏先生的养殖场被镇政府通知划为禁养区。更为苦恼的是魏先生自被通知起一直未见到任何批文,并且被要求必须限期把羊处理了,否则没有任何补偿。因为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谈拢,魏先生的羊也一直在饲养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2018年5月17日,魏先生的养殖场大门被贴上了一张限期三天拆除违建的通知。魏先生这就纳闷了,自己的养殖场明明有合法手续,怎么就成了违建?于是,魏先生找到镇政府城建办主任,得到的回复竟是,“三天之内必须把羊处理掉,养殖场才可以保全,以后征地也会给你做补偿,否则就将你的养殖场当做违建强制拆除!”

 

三天?三天能改变什么? 

 

三天之内,魏先生要把养殖场内的180多只羊低价处理,经济损失十分严重。但魏先生还是照做了,再将羊低价处理的三天后,接到政府通知,包含魏先生养殖场的这块地已被政府征用。并且评估人员对魏先生的养殖场进行了测量。魏先生一家因为养殖场已经关闭没有了任何收入来源,生活没有保证。因此在与镇政府商谈补偿协议时积极争取自己的合理补偿。但一次次被告知自己的养殖场属于违建补偿很低时,魏先生崩溃了,拒绝签补偿协议。

直至2018年11月9日,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前提下,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内设机构土地城建办公室主任周某组织人员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将魏先生建设的养殖场强制拆除,并毁坏了原告农用三轮车、打草机和其他物品。此时,魏先生只能想到法律可以维护他的权益,于是他毅然决然的来到了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委托了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的刘光明律师、王保国律师。


三、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的两位律师在了解魏先生的情况后,认为古渡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等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助力当事人魏先生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11月9日强制拆除原告魏先生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在承租的2.4亩农用麦地全覆盖建设非农设施用于养殖,业经甄别界定为违法违规的“大棚房”。关于大棚房问题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基于大棚房性质进而实施的拆除行为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因此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告之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裁定: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

 

魏先生并未知难而退,而是在刘光明和王保国两位律师的帮助下,继续向当地法院上诉:

 

一、原审以被上诉人实施的拆除行为具有极大的政策性为由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养殖场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拆除上诉人养殖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苑围的情形,原审以政策作为依据,认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违法行为。“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文件也没有规定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二、原审一方面从实体上认定上诉人养殖场的性质及建设行为,另一方面又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程序上驳回起诉,明显缺乏证据支持,认定事实不清,且自相矛盾。原审认定上诉人的养殖场系“大棚房”与事实和证据不符。


三、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体明确适格,原审法院应审理本案。原审中,在上诉人书面申请追加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秦都分局和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案被告,且有证据证明他们共同实施被诉强拆行为的情况下,原审应依法将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秦都分局和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追加为被告,但原审却将其列为第三人,属于诉讼主体识别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指令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四、撤销原裁定,彰显公平正义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讼。本案上诉人魏某认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强制拆除其养殖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为基于大棚房性质进而实施的拆除行为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应当指出的是,原审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以上诉人所诉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原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秦都分局为被告,原审本应对上诉人的申请审查决定是否准许,但却将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秦都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缺乏法律依据。
 





五、德凯律师说

 

禁养区的管理政策以补偿为前提,这与单纯违章建筑处罚是两个概念,且政府作为行政协议一方当事人,应当公允、谨慎、诚信对待自身义务。这个案件中都是很常见的因素:违章建筑、禁养区、行政处罚,目前全国都流行以拆违手段促进各种行政目标实现,当事人甚至一度“谈违色变”。任何法律问题行政机关都会通过违建这一主题打击事主,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在本案起诉之前承办律师也再三研究、确认,但法官最终能够剥离了不同行政概念,结合案件背景还当事人一公道实属难得。德凯律师团也衷心希望解决实质问题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能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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