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补偿款分配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属违

上诉人:常先生等九人 一、案情简介 常先生等九人系陕西省延安市某村村民。之前,常先生等九人承包的土地因为铁路建设问题被政府征收。征收之后,每亩48000元的补偿款至今为止未支付到位,常先生在多方讨要未果之后,决定委托德凯律师团进行维权。 二、律师介入 我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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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30 17:23

上诉人:常先生等九人

一、案情简介

常先生等九人系陕西省延安市某村村民。之前,常先生等九人承包的土地因为铁路建设问题被政府征收。征收之后,每亩48000元的补偿款至今为止未支付到位,常先生在多方讨要未果之后,决定委托德凯律师团进行维权。

二、律师介入





 
我方委派了闫晓丽、关舸两位律师进行先期取证,得知已经有部分补偿款发放到村里头,但是迄今为止村集体未就补偿款分配问题召开村民会议,形成成文的补偿方案。我方决定就补偿款分配起诉村民利益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区法院却认为,村集体内部的补偿款分配问题系村民自治问题,法院没有权力管辖,因此驳回了诉讼请求。此种说法显然站不住脚,因此我方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

在上诉状中,我方指出: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或其成员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村民权益的,受侵害村民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并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在第一条中就明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中明确包括“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这一案由,这一案由即为了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设置。其中,村民的补偿款受分配的权利是村民的合法权益之一。
四、任何个人、组织的行为都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而《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补偿款分配的程序有着严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对于土地管理的政策都明确要求村集体在补偿款分配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以村民自治为由开脱法院对补偿款分配的监督职责无异于纵容基层的乱象。

最终,延安市人民法院肯定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撤销了区法院的认定。我方胜诉!虽然案件还有待进一步地实质审理,但是总归是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德凯律师说

国家法律以及有关政策都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的途径监督村委会的行为。如果您作为一个村民,权益被村委会侵害的,要积极你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涉及的利益重大,要及时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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