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张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
被申请人:
东台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杨某,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东台市公安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房屋被损毁、家人遭围堵控告事项依法受案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详情
2019年10月31日,张先生在外出期间得知自己家房屋正在遭受破坏,且事先未收到过任何相关通知。张先生的家人闻讯驾驶车辆赶到现场,在靠近房屋取证的过程中被多人阻拦、追赶,驾驶的车辆被无故逼停并强制要求下车。
张先生通过部分监控及行车记录显示获知,门前的监控被不明人员蓄意剪断且屋顶大量瓦片被掀起破坏。2019年12月17日,张先生向东台市公安局进行书面报案,至张先生提出行政复议时已有两月之余,东台市公安局未向张先生出具受案回执,并对案件调查处理,未作出书面处理结果。
张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委托北京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刘光明律师、关舸律师。
三、律师介入
两位律师在研究了事件情况之后,认为东台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助力当事人向盐城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东台市公安局对于张先生的控告未及时受案调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系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四、德凯律师说
房屋被强拆无法确定强拆主体时,一个通常的做法是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其查明具体的实施强拆房屋的主体。但是,如果公安机关对报警不予处理,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法定职责,且负有及时查处公民报警案件的义务。公安机关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送达报案人。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告知报警人处理结果。
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房屋权利人针对房屋强拆的报警应予以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经过调查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报案人。
现实中,报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拨打110电话的方式,另一种是书面报警。虽然都能起到报警的作用,但是两种方式对受理机关的要求并不相同。
按照《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110接处警只需要对报警人的报警内容予以登记,并及时就近下达处警指令,再对处警情况进行登记即可。如果选择书面报警,则负有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需要进行受案、调查,并给予书面的答复。
比较而言,在非紧急情况下,选择书面报警的方式更为可取。如果公安机关对报警不予处理,房屋的权利人既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救济,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