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姚某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律师团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赵某,区长
一、案件详情
姚先生九十年代在西安雁塔区某村购置了一处宅基地。2011年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台的《关于雁塔区XX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批复》,确定雁塔区城中村改造事宜由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2013年城中村改造正式开始。姚先生一直未能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4月,姚先生的宅基地房屋被不明人员强行拆除。在德凯律师团介入之后,我方指派了杨婷婷律师负责本案的处理。
二、律师介入
杨婷婷律师在接手案件之后,先期针对警方不出警的行为,提起了履行职责的诉讼。已经胜诉。因此我方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雁塔区人民政府强拆姚先生家房屋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却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雁塔区政府参与了强拆;而按照现有法规确定,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当由西安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因此应当以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为被告起诉。我方在法院释明被告之后仍然不变更起诉,因此将我方的起诉驳回。针对法院的裁定,我方在递交给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中提出:
1、一审法院将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推定为强拆主体和适格被告。该种推定方法并不符合现行的强拆主体推定规则。目前,谁对姚先生的宅基地房屋实施了强拆还有待查明,因此适用推定规则。而城中村改造本质仍然是征地行为。而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征收土地的职权。即便《批复》明确城中村改造负责的主体是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也不能推卸雁塔区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将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推定为强拆主体的行为实质是混淆了雁塔区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
2、在裁定书中引用的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中所提及的概念“房屋征收部门”来源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然而本方的房屋被征收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屋,并非国有土地上房屋,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法院对于我方的主张基本予以了认可。同时指出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系雁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因此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如果作为行政主体参与行政诉讼,应当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否则便视为委托。而目前为止并未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因此一审应当追加被告以查明办公室受何方委托的事实。一审法院直接驳回起诉显然不妥,因此指令其重新审理。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