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政府不遵循法律程序,强拆确认违法 !

一、案情事项 原告: 曾某 委托代理人: 邵东晓,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王保国,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告: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许某,镇长 行政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于2019年12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两个鹅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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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5 17:32


一、案情事项

原告:

曾某

委托代理人:

邵东晓,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王保国,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告:

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许某,镇长

行政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于2019年12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两个鹅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行政诉讼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强制拆除原告曾某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金东村蛇尾埔地上的两个鹅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详情


曾先生系广东省潮安县彩塘镇金砂二村村民,2016年开始和蔡某合伙在其承租的金东村荒地上经营狮头鹅、种鹅的培育养殖,蔡某仅是名义合伙人,并不参与狮头鹅、种鹅的培育养殖经营活动。期间,曾先生先后在该荒地上建设了五座鹅棚。2019年12月2日,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前提下,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进入曾先生养殖场地,拆除了曾先生养殖场的两座鹅棚,给曾先生造成了巨额财产损失。曾先生遂经过多方打听决定委托德凯律师团邵东晓、王保国律师助力其维护合法权益。“民告官”之路开启!

 

三、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团邵东晓律师、王保国律师介入后发现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强拆曾先生两座鹅棚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所有权等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两位律师在研究了案件情况之后,助力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证人证言及身份信息,证明原告先后在案涉荒地上建设了五座鹅棚;

证据2、证人证言及身份信息;

证据3、证人证言及身份信息;

证据4、证人证言及身份信息,

 

证据2、3、4共同证明原告一直在涉案荒地从事狮头鹅、种鹅的培育养殖;

证据5强拆前视频及说明,证明原告鹅棚被强制拆除之前的状况;

 

证据6、强拆中视频及说明;

证据7、电话录音及文字版;

证据8、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证据9、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证据6、7、8、9共同证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强拆了原告的两座鹅棚;

 

证据10、强拆后视频说明;

证据11、强拆后照片,

 

证据10、11共同证明被告的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人民政府针对两位律师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辩驳。德凯律师团在做了充分的准备后,以理据争!针对被告提出的辩驳点进行了一一回击。

 

最终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对证据6至9被告对其强拆了原告两座鹅棚的事实无异议,证明目的予以确认。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子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子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査处工作规程》12.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本规程13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3)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在实施对本案强制拆除标的物进行强制拆除前,没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故彩塘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相应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强制拆除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的规定,曾某请求确认彩塘镇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强制拆除其两个鹅棚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德凯律师说

 



 

胜诉是由委托人和律师共同的努力促成,作为强拆中的受害者需要有保护证据的意识。很多人说我没钱找律师,打这种官司能否指点一下如何提交证据,结合本案德凯给大家列个清单作为借鉴:

1、土地使用证明,一般包括:土地承包证或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等,证明养殖场场占地合法;

2、养殖场被拆前整体结构照片或视频,证明原貌的存在状态;

3、养殖场强拆现场的视听证据,证明强拆行为何时发生,强拆组织者和实施者为何人。这里强调一下:很多人忽视这一证据的收集,如果没有强拆主体的确定也就代表着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不予立案;

4、养殖场强拆后现场照片,证明强拆后样貌及损失状况,为日后申请赔偿做准备;

5、如果当地政府以禁养区或者环境污染为由拆除,需准备禁养区养殖场整治名单、排污许可证明及排污设备照片。

很多朋友都会问当面对当地政府违法强拆威胁 ,怎么寻求有效的帮助 ?在什么时间段找律师介入呢?

其实,在征收或拆迁过程中,政府和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因掌握权力具有天然的主动性、强制性,占主导地位,而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打官司实际就是一场持久战,不能因为自己处于弱势地位就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现在法治环境越来越好,这也为大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作为被征拆人要有耐心,有恒心,有信心。为了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法律和正当程序被引入;而广大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对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规定却知之甚少,此时更需要专业律师介入弥补这一不足。

因此,当您知晓自己的土地或房屋等财产被征收或拆迁后,从这时起越早请律师介入越好,这样越能防止您的土地或房屋被强推或强拆,因为律师越早介入,通过其法律和程序工作越能给政府机关形成压力,这种压力可能来自于违法的成本或社会影响等,政府出于这种违法压力而不敢违法强拆;再说明一点,并不是说只要律师介入就能使您的土地或房屋免于被强拆,因为有的政府机关对这种压力不屑一顾或者说这种压力明显低于上级机关或项目工期等所带来的压力,此时,政府机关仍会进行强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第一对土地或房屋原状进行取证,第二对强拆现场进行取证,通过对强拆行为进行诉讼并提起行政赔偿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救济途径。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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