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应当

一、案件情况 原告: 孙先生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香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 吕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孙先生是廊坊市香河县人。2006年其父孙某与村委会签订《坑塘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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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0 17:34
一、案件情况

原告:
孙先生
委托代理人:
杨婷婷,北京京益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亮,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香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
吕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

孙先生是廊坊市香河县人。2006年其父孙某与村委会签订《坑塘承包合同》承包本村坑地。2011年,承包坑地相关权益转让给孙某,对坑地进行土方填平后建设库房,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因京唐城际铁路建设需要,孙某承包的坑地及库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孙先生为了拿到合理的补偿,随即选择委托我们德凯律师团,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二、律师介入

在接到委托之后,德凯律师团委派了杨婷婷、陈亮律师承办此案。在研究了案件情况之后,首先决定先对案件情况进行取证,申请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方案”“收受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四项政府信息,但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公开上述四项政府信息。两位律师随即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函,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三、胜诉结果

对于我方的主张,复议机关予以认可。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函,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四、德凯提示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市级人民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相关项目指挥部办公室是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有权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2. “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及使用情况”“征收补偿方案”“收受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上述文件都是由征地实施机关制作并保存的,如想要申请上述文件,应当向该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实践过程中,正是因为大多数征收方想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来压低补偿,所以不想公开相应文件。对此,为维护我们的知情权,应当启动相应的法律工作要求其公开

 
让征地拆迁补偿合法而简单,是德凯律师团每一位律师为之奋斗的目标。 德凯律师团队自2013年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为征地拆迁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德凯律师团队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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