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雷某
委托代理人:
刘光明,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陈亮,德凯律师团承办律师
被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李某,市长
行政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13日对原告承包地及葡萄、蔬菜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组织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违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行政诉讼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13日强制清除雷某位于西安市灞桥区康家村1.5亩承包地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详情
雷先生系西安市灞桥区康家村人,在该村有承包地。2015年,因西安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项目建设需要,雷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13日,雷先生发现其承包地被清表。雷先生即拨打110报警反映情况,经处警警察调査,强制清表行为是由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下设事业单位西安浐灞生态区市园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曾先生认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在未与其就征地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实属“流氓”行为,遂决定委托德凯律师团刘光明律师、陈亮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律师介入
德凯律师刘光明、陈亮律师介入后,一致认为西安市人民政府对曾先生承包地实施强制清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提起行政诉讼。
两位律师助力当事人雷先生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土地被强制清表前的照片、土地被强制清表后的照片,证明原告在康家村有承包地,2020年2月10日、2020年2月13日原告承包地被强制清表。
第二组:1.报警回执,2.视频及视频说明,证明西安浐灞生态区市园园区管理办公室实施了对原告承包地的清表行为。
第三组:西安市人民政府官网截图、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结果(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证明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无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第四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结果(西安浐灞生态区市园园区管理办公室)、陕西省人民政府官网截图,证明西安浐灞生态区市园园区管理办公室系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第五组: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告字[2017]5号《关于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2016]第56-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证明西安市人民政府系涉案地块上土地征收项目的征收主体,依法承担组织实施征地工作、落实补偿安置等法定职责。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被诉土地强制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及西安市人民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2.本案被诉土地强制清除行为是否合法。
1、本案中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组建的派出机构,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西安市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以西浐灞发[2017]163号《关于印发西安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西浐灞发[2017]163号通知)辩称本案强制清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是灞桥街道办事处,本院认为,西浐灞发[2017]163号通知是关于西安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并非对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且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确系其他主体实施了被诉强制清除行为,因此对西安市人民政府的该项辩称不予支持。
2、对于强制交付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且须以对土地权利人进行安置补偿为前提。本案中,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在既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落实对雷某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即直接将雷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强制清除,违反法律规定。但该强制清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该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四、德凯律师说
对于一个普通百姓来讲,土地是生命之源,房屋是避风之港。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土地关乎着他们的经营是否能够正常运转,合理合法的土地补偿款关乎着更多企业员工的工作与生活。
但是,现实拆迁过程中,往往会爆发很多拆迁补偿过低的问题。那么,作为被拆迁人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明确在拆迁实施中,谁有权力行使拆迁?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5条。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
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
2、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8条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公平补偿,补偿的项目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主要部分,该项补偿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维权建议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比如,申请关于住宅和商铺的补偿方案。因为同区位、同地段的住宅和商铺的价格是有着很大的差别的,商铺的市场价格肯定要比住宅高出许多。如果将商铺按照住宅的标准来补偿肯定是极不合理的。
2、依法要求拆迁方派遣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做全面评估。
3、建议及时咨询或者聘请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