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情况
申请人
赵先生
委托代理人
关舸,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市市府街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并限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2.律师介入
北京京益律师事务所-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接受委托后,指派关舸律师协助其开展法律维权工作。
关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中关于地上附着物、社保安置对象、是否符合安置条件事实认定不清,人均耕地面积不低于0.3亩作为社保安置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3.诉讼致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辛政征〔2024]11号)。
2.责令被申请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决定。
4.德凯提示
一、针对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被申请人依据的是《项目占地涉及资金价值评估报告书》(冀宏信评报字(2022)第2009-1号),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公司系依法定程序选定,且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冀宏信评报字(2022)第2009-1号评估报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等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补偿决定未明确申请人户内需要被纳入社保安置的人员对象,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以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作为社保安置条件,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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