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当事人咨询说自己刚签完安置补偿协议不到一年孩子出生了,想给当地政府要刚出生的孩子的征收补偿份额,政府不给怎么办?那么对刚出生的新生儿能否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呢?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典规定了胎儿的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那么在征收补偿中有没有规定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其实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到胎儿纯享受利益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征收补偿过中应当对被征收人腹中的胎儿给予相应的补偿。
上述案例中被征收人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不到一年孩子出生还能否主张孩子的补偿份额,这个时间节点是怎么规定的呢?在征收补偿的法律实务中主要还是依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有的地方政府规定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还有的地方征收补偿政策规定:公告发布之后一年内出生的或者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怀孕的也给予该胎儿的征收补偿份额,超出一年的不享受补偿安置。
笔者认为,应以征收公告发布日之前怀孕的其胎儿享受征收补偿利益为宜。这个时间点笔者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证书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征收公告发布后怀孕不予补偿也是为了避免被征收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
综上,如果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对胎儿的安置补偿政策规定的应尽力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