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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补偿协议就无法撤销了吗?答案在这里!
这段时间有好多朋友跟我说:我们这征地拆迁给的补偿很不合理,但是我已经跟征收方签订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在我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已签订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再重新签订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常见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7-16 15:45
这段时间有好多朋友跟我说:我们这
征地拆迁
给的补偿很不合理,但是我已经跟征收方签订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在我能向法院请求撤销已签订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再重新签订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常见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这项规定的意思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拆迁中,有权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甲方应是区县级政府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且征收项目必须要经过合法审批,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补偿协议则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双方需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以上规定,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必须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实践中,征收方有时候为了赶进度,常见的往往是与老年人签订,有的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这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而更离谱的则是,拆迁人往往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即拆迁人常常会与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签订拆迁协议,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常见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撤销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在实践中,征收人有时候为了逼迫被征收人签订不合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往往采取一些控制被征收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自由的手段,常见的有把被征收人关进派出所或者把被征收人围堵在家里面,不签协议就不让被征收出来,甚至有的时候闯入被征收人的住宅,不签协议就不让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征收人用这些行为胁迫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咱们觉得补偿不合理,就一定不要签安置补偿协议,要及时委托
律师维权
,不要给自己增添无谓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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