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核心问题讲解(先导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
北京德凯律师团作者:北京德凯律师团
发布时间:2020-03-23 20:4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关于什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很多人都不大了解。所以我们在这里必须得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细致的了解。这有助于我们来确定房屋你征收活动是否完全合法。

首先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指国家或者地方为改善人们的居住条件所进行的、具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的房屋工程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其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是指全国或某地区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者某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等工作,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文件。市县国民经济和发展年度计划一般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起草,本年政府在年初人大会议上作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请审议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草案,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实施。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要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环境、经济和社会条件,依据相关法律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做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城乡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比噢能够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考虑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同时要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共灾害,还要依法就城镇和村庄的发展作出适合科学发展观需要的规划。

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权对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组织编制的专门项目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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