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凯律师团整理的时事热点解析里,我们经常能看见关于违章建筑的矛盾与纠纷。其实,不管是违章建筑认定,还是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这些都需要严格的法定程序才能执行。每当广大被征拆户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就开始慌了,“律师啊,我们该怎么办?”其实,留个心眼!了解这些法定程序后,就能快,准,狠的抓住对方违法点,作为您谈判的依据!
PART-1
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向区、县人民政府提交相关材料。
PART-2
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査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PART-3
《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①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②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③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④强制拆迁的期限;
⑤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⑦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⑧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这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
PART-4
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PART-5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PART-6
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这里属于《行政强制法》第38条的规定。
PART-7
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PART-8
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但是在这里我们要注意,是否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如果没有相关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定,是否需要予以司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