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单位为了能够高效率地完成拆迁目的,经常会乘着被征收方不在的时候或者是半夜的时候,找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偷偷给房子拆了,等到我们反映过来的时候,房屋早就已经不复存在了,更重要的是我们还不知道是谁干的。想要到法院起诉,我们也不知道该告谁?被告主体不明确,法院是否会立案?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我们老百姓应如何是好呢?
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明确”并不代表“正确”。在强拆案件中,适格被告涉及对强拆主体的审查,属于实质性适格,而非形式上适格,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明确。考虑到强拆案件中实施主体的复杂性和不易判断性,被拆迁人在起诉时只要提供明确的被告,且起诉该被告的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判断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的情况下,应当先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定适格被告。
强拆行为实施主体或者说行为最终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审查房屋强拆之诉的关键所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强拆案件时,必须确定强拆主体。强拆主体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强拆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强拆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判断。因强拆活动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其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也就是说,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举证责任规则并结合拆迁的目的性对强拆主体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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