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格评估是取得征收补偿款的前提,也是确定补偿款数额最关键的一环。那么,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我们需要了解哪些事项呢?
01
房屋价值应当由谁来评估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定,具体来说,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02
由谁来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直接关系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开展进度,可能就有人想问了,实践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由哪一方进行选择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03
评估程序是否合法
要看房屋价值评估的程序合法不合法,例如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如果没有进行勘察就直接评估,那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04
评估方法怎样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对同一估价对象宜选用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
05
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