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代表的是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的表示,签字即为认可。那么,签了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就只能“认栽”了?还有救济的余地吗?今天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自身违约,同时又不希望因为自己出于并非自愿的原因而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实际上的财产权利侵害,就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协议无效了或被撤销了,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一、
哪些情况可能导致补偿协议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不在合法拆迁范围内;
2作为向对方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人不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
3协议双方作为代理人签字的,超越代理权限或无代理权限的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签字的被拆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5拆迁协议本身违法的,如不符合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等,拆迁协议无效。
二、哪些情况下补偿协议是可撤销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撤销权不是永久存在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其实,在这里我告诉大家,真正要解决签了补偿协议又反悔这个问题,并不是像纸面说的这么简单,真正操作起来还是相当有难度的,不同的情况下应对方式也不同。如果补偿不合理,千万不要在协议上轻易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