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认定为“违建“,先别慌!

“律师,政府说我家房子缺少证件构成违建了,不给我们补偿怎么办?”,“我家房子或厂房被强制拆除了,因为我们构成违建,但是没有下发任何书面通知,我们该怎么维权?”。
德凯拆迁律师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23 14:52
几乎每天都会收到这样的咨询:“律师,政府说我家房子缺少证件构成违建了,不给我们补偿怎么办?”,“我家房子或厂房被强制拆除了,因为我们构成违建,但是没有下发任何书面通知,我们该怎么维权?”。诸如这样的问题有很多,最核心的两个字就是——“违建”。

那么,到底什么是违建?谁有权认定构成违建?如果政府说我们构成了违建,我们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来说说“违建”这个词。违建,即违法建筑的简称,在法律中并没有对这个词进行专门的规定。日常生活中,违建这个词通常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进行界定,我们可以理解为:违法建筑,即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虽然取得了上述证件但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期限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认定是否构成违建的时候,我们需得明白,不是任何主体都有权利认定我们的建筑构成违建。在以往工作中总是接触到这样滑稽而搞笑的事情:当事人着急忙慌地来找律师,出具一份村委会打印的书面文件,称自家合法建造的房屋因缺少证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否则可以强制拆除……诸如此类。其实大可不必害怕,村委会还没有这么大的权力,遇到这种问题,多了解法律知识,多咨询律师,合理合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通常有权认定违建的部门如下:

1.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部门。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主要针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2.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主要针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3. 经特别授权的机关。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主要针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及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建设的建筑。

往往在征地拆迁的案子中,很多老百姓会因为房子缺少证件被认定为违建,从而要求不给补偿或者给极低的补偿,甚至很多政府会以拆违代拆迁实现征收的目的。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提醒正在面临被拆迁或者已经被强拆的朋友们,如果政府认定我们的房屋构成违建,是否下发了书面的违建认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在这里,我们分类讨论:

第一种情况:未收到任何书面文书,却以违建的名义被强拆。注意,无论我们的房屋是否实质构成违建,政府强拆程序违法,我们都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去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国家赔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种情况:收到了政府下发的违建认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个时候也有两个非常关键的期限,即:60天的复议期和6个月的诉讼时效。我们可以在这两个关键的时间去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如果担心自己维权力量不够,可以及时寻求律师帮助。

因此,如果自己房子被认定为违建甚至被违法强拆,不要浪费太多的时间去信访,从而错过了维权时效,一定要及时保存好证据咨询律师,用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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