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身边经常出现,补偿协议已经签字但是对方并不履行义务,有的是迟迟拿不到补偿款,有的是不能住进回迁房,短则1、2年,有的甚至达近10年不兑现,这对被拆迁人来说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那么今天在这里我就讲一下,如果征收方不履行义务该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征收补偿协议与我们平日见到的合同有所不同,拆迁方与老百姓达成的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因为两者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主体,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此当征收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时不能采用民事协议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有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遇到此种情形,即协议到期拆迁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被拆迁户可以直接拿着协议原件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协议相对方,要求履行协议内容或者支付违约金来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提起行政复议我们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期限:
1.关于行政协议履行争议的起算时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首先应当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是,在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可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故在确定与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争议的起算时点时,要参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合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被征收人可以随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反之,若约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被拆迁人就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针对补偿安置协议中不同的约定,履行争议的起诉时点有不同的起算方式。
2.关于行政协议纠纷的起诉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故应当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行政机关明示或者默示表示不履行行政协议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参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二)项,若被征收人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履行请求,或者行政机关主动表明其愿意履行补偿安置合同,这样将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法律后果就是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不会保护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莫错过维权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