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诉讼是两审终审制,但是对于终审判决认定有误或者是有新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结果的,依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来提起救济。那么对于征地拆迁这类行政案件来说,提出再审是有哪些规定呢?
2021年3月26日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列举出最高院再审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自行再审和决定由生效判决、裁定的高院再审以及驳回再审申请三种方式。
一、最高院决定自行再审
下列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最高院应当裁定再审
1、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2、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4、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5、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6、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7、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1、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2、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3、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三、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以上就是有关于最高院的再审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德凯律师团提示大家,诉讼程序不能反复,建议大家遇到此类问题,请专业人士来处理,不要冲动自己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