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于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21年4月1日施行。下面就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基本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在司法解释起草中,我们始终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出发点,对当前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行充分研判,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司法解释着眼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强制拆除、不动产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程序空转、纠纷解决周期较长、实体权益救济不及时等问题,切实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2、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原则。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宗旨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我们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着力点,将部分法律适用较为清晰,事实认定和行政程序可能存在问题,更适宜在当地解决的案件进行区分处理,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诉源治理机制,缩短行政纠纷处理周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减少当事人讼累,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3、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原则。
中央多次提出要求,人民法院要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和审级设置,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办案数量,优化案件结构,把主要精力放在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上来。
《被告资格规定》全文共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
《被告资格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资格确定原则,明确对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便于当事人准确提起诉讼,及时有效就地化解纠纷。
2、明确法定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
实践中,基于行政管理的考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往往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对职能部门进行指导,职能部门据此作出相应行政行为。此种情形下,应当以最终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情形下被告资格确定规则。
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职责或者义务属于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转送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起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以下级人民政府或者该职能部门为被告。
4、明确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资格确定规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实际履行该职责职能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法定职能。基于上述规定,《被告资格规定》分别明确了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如何确定被告的问题。
5、明确人民法院释明义务。
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被告资格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释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