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款不翼而飞,村委会却说不知道?

村集体财产信息因为村干部垄断消息导致村里集体资产收支状况不明,村集体财产经常不翼而飞、不知去向,这样的情形在农村并不少见。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11 14:05
        村集体财产信息因为村干部垄断消息导致村里集体资产收支状况不明,村集体财产经常不翼而飞、不知去向,这样的情形在农村并不少见。

        尤其是在征收时,大笔款项进入村委会,但是最终到农民朋友们手里的少之又少,这时候我们该怎么办呢?在这里律师告知您!



 
        一、依法提起村务公开申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正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有公开村务的义务,如果村民委员会不主动公开应当及时公布的村务信息,村民为了解该相关信息,可以通过村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作出答复,一般不会超过20个工作日。

 
         二、如果村委会不公开,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即面对村民反映的事项,政府具有依法进行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的法定职责,既要作出并送达责令通知,也应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甚至跟进监督村委会对责令通知的执行情况。 



 
        三、上述机关不作为,问题还未解决,申请司法救济
 
        村民有权通过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乡政府继续责令村委会限期公开相关信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相关规定,法院对“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65条指出,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的,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遇到村务不公开的情形时,及时按照上述三步走的道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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