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征收行为就无效吗?

问题来了,对于提出复议申请的被征收人而言,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绝非最终目的,复议只是手段,如果不是征收行为给老百姓的核心利益造成威胁,老百姓也不会奋起反抗!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22 11:26
        有这样一个案例,安徽某地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安徽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由于没有经过公告、听证等正当合法程序,被征收人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征地批复》违法。

        最终,国务院经过审查作出了《行政复议裁定书》,确认安徽省政府作出的该《征地批复》违法!



        问题来了,对于提出复议申请的被征收人而言,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绝非最终目的,复议只是手段,如果不是征收行为给老百姓的核心利益造成威胁,老百姓也不会奋起反抗!拿到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裁定书》后,村民认为,既然《征地批复》是违法的,那么基于该批复作出的征收行为应当是无效的,土地还应当属于村民,并且事实上,村民既未拿到补偿,也未实际完成搬迁工作,《征地批复》被确认违法后,应当视为征收行为从未发生过,一切回归原始状态。对于征收单位已经将被征收地块出让给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村民也认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且进行了相关诉讼。
 
        在此有必要作出如下解释:确认《征地批复》违法与撤销《征地批复》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本身不否认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但撤销行政行为以后视为恢复到行政行为从未作出时的状态,被撤销的行政行为无效。

        村民以《征地批复》被国务院裁定违法为由请求确认与某单位的出让行为无效,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国务院作出了《征地批复》违法的认定,但是没有撤销该《征地批复》,征收部门有权依照该《征地批复》开展征收工作,征收工作完毕后,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将土地出让给某单位属于有权处分,原土地权利人(被征收人)已不属于利害关系人。关于土地征收未得到补偿的事宜,应当以征收方为被告另行提起请求支付征收补偿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且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仅确认违法,不予撤销行政行为。

 
        引申:《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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