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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财产权被侵害,如何提起行政赔偿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那么,行政赔偿该如何提起呢?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7-15 14:48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那么,行政赔偿该如何提起呢?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
关于此规定改变了原国家赔偿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要先行“确认”是否违法的规定。按照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要存在法定的赔偿情形,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直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而不是经过确认程序。
如果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必须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只有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情况下,才能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这里的3个月。
在律师承办行政赔偿案件实务中,往往是先确认强拆违法,然后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一般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义务的违法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自己的损害是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损失数额,等等。
赔偿义务机关一般需要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合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予赔偿请求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赔偿或者不应给予赔偿请求人请求的赔偿数额等等。
法律实务是很复杂的,就像下棋一样,一步走错可能会满盘皆输。尤其行政案件涉及征拆补偿款更不能大意,亦不可抱着尝试的态度去擅自决定该下哪步棋,寻求专业的律师建议是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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