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的利益应当予以全面保障

政府部门实施房屋征收时,作为被征收人在公共利益面前,已经让渡了个人利益,从情感上已经退步,精神上可能带有失落感。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26 15:16
         政府部门实施房屋征收时,作为被征收人在公共利益面前,已经让渡了个人利益,从情感上已经退步,精神上可能带有失落感。而且征收项目一旦实施,往往带有非常明显的强制性,征收决定并不以被征收人的意志为转移,被征收人此时往往出于被动局面。

         但即便个人利益已经为公共利益让位,让位并不意味着个人利益就应该因此受损,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其居住条件等生活水准不因征收而降低。换句话说,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补偿,而且是全面的补偿利益。若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的行为失当,造成被征收人的权益受损,被征收人有要求征收人依法进行赔偿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补偿的项目规定的很明确,依据其第十七条之规定,补偿或赔偿项目主要包括:被征房屋价值;搬迁成本、临时安置成本;停产停业损失。除了前述几项补偿,现实中常见的还有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但是在征收人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未能全面认清征收补偿或赔偿项目,或者是有意避开某些征收补偿或赔偿项目,这很常见且容易理解。征收人作为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主导者,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其在法律地位上与被征收人天然具有不平等性,一方是国家公权力,另一方是民众私权。征收人(往往是当地政府)往往在这过程中处在积极主动且具有支配性的一种地位。征收人掌管着补偿或赔偿资金的分配,也与这笔资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而其作为一个理性的组织,有意识地节省资金是正常反应,也不排除征收人资金本就紧张或者为其他事项准备资金。

         因此实践中征收人往往会倾向让补偿或赔偿项目越少越好,就算这些项目在补偿方案里予以明确,征收人的工作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有所倾向,少发或者漏发某些补偿或者赔偿的实例不胜枚举。这也是房屋征收类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占比不小的重要原因。

         因此,全面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这需要征收方在实施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同时还应做到行政合理,不可僵化、机械地执行法律与政策,尤其在矛盾发生之后更需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解,不应激化矛盾甚至进一步侵害被征收人权益。

 
        另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产权与其他合法权益,这是国家政策保障私权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直接体现。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上级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征收人在实施征收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绝大多数被征收主体还是以平民百姓为主,在个人利益已经为公共利益让位的前提下,政府作为征收方主体,更应当坚持对被征收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全面保障,以使立法本心得以彰显,法治国家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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