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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判例:行政机关指令断水断电等行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上诉人何某等15人及一审原告李某等10人诉莆田市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行终9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1-29 15:16
案情介绍
(2019)闽行再16号
原审上诉人何某等15人及一审原告李某等10人诉莆田市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镇政府)行政强制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行终9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闽行申76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判决
本院再审查明,根据市民网上投诉,莆田市电业局回复,国家电网XX供电所2017年5月4日对XX镇电表客户采取断电措施,是根据XX镇人民政府文件,配合拆迁进度要求采取的行为,不属企业断电行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审被上诉人对原审上诉人房屋进行拆迁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原审被上诉人为加快拆迁进度,指令企业对原审上诉人采取断电行为,该企业的行为是辅助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辅助行为是行政职权运作的表现,而非企业意志的体现。实质上也区别了行政行为还是企业的民事行为。因此,原审上诉人认为原审被上诉人的断电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一、二审将辅助行为认定为企业民事行为,属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行初83号和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3行终90号行政裁定;
本案指令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德凯提示
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拆人经常会遭遇的断水、断电、断路、断网等逼迁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可知,这些逼迁行为确属违法行为。但是,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直接提前诉讼呢?如果是行政机关指令电力、自来水公司实施的该行为,是否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呢?
行政机关为加快拆迁进度,指令企业对当事人采取断电行为,该企业的行为是辅助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为。辅助行为是行政职权运作的表现,而非企业意志的体现。实质上也区别了行政行为还是企业的民事行为。因此,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断电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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