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08 10:0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针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探讨如下问题。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1、自然出生取得资格;

        2、因婚姻加入取得资格;

        3、原始登记取得资格(老住户);

        4、依政策、法律原因取得资格(外来户)。户口例外情形,因务工,学习、服兵役等情形将户口迁出,没有非农职业稳定工作、收入,但父母、配偶户口在本集体的应保留资格。

 
二、特殊情况成员资格的认定
 
        1、关于“空挂户”,原则上不应认定为成员。理由如下:认定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应从我国农村集体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这是判断的一般原则。其次,看是否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产、生活,与其他成员是否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关系。看其生存依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程度,看其保障与就业渠道是否真正依赖集体土地,看其与该组织有无缘系。由此可见“空挂户”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故不能认定他们为成员。

         2、“外嫁女”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看是否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生产生活为标准,看是否取得现生产生活所在地的集体成员资格,是否承包了土地。

 
三、成员资格丧失
 
        1、取得非农职业,有稳定收入。

        2、死亡。

        3、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取得设区的市的非农户口。

        5、取得了不设区的市的非农户口,且纳入公务员序列或财政供养人员序列。

 
四、村委会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中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被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范畴。对当事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行为,系村委会行使村民自治权利的行为,当事人无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系村委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故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到广大村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对此,如果当事人认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村委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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