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该怎么办?

那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对待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呢?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08 10:10
        自《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对于违法建筑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直是百姓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矛盾集中点。这种矛盾在实施“征收土地”的地方更是会进一步被激化。那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对待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呢?


 
一、何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哪些机关来出具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因此,在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会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而一旦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主管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对该建筑的权益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但是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需要拆除的。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只有在当事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时,相关行政单位才会责令限期拆除。此时,相关行政单位向当事人出具的即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


        根据《城乡规划法》,能够做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的主体机关有两类。违法建筑座落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出具,若违法建筑座落于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除了上述两类主体外,现实生活中还有两类主体可以做出该通知或决定。他们分别是的城管局与国土资源局。

 

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属于何种性质?
 
        对于该通知或决定的性质,现实生活中具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通知或决定属于行政强制。根据《城乡规划法》,该法并没有对责令限期拆除做出定性。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作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是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性决定,命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违法建筑,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通知或决定属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何时能够认定《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系违法?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该《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予以作出。因此,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里应当载明行政相对人、标的、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一旦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都属于违法。
 
四、行政相对人在收到通知或决定后应该如何应对?
 
        根据我国现今《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总之,当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时一定要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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