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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外嫁女”是否应当享受安置补偿呢?
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保障,但女姓权益并未得到完全的保障,还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歧视。在农村社会环境中,离婚后重回娘家的女性以及出嫁后仍居住在娘家的女性的权益,相对于其他女性的权益,更容易遭受侵害。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14 17:45
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保障,但女姓权益并未得到完全的保障,还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歧视。在农村社会环境中,离婚后重回娘家的女性以及出嫁后仍居住在娘家的女性的权益,相对于其他女性的权益,更容易遭受侵害,尤其是当所在集体经济组织遭遇征地拆迁事件时,“外嫁女”、“离婚女”等特殊群体,在征地拆迁中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问题:
一、外嫁女是否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外嫁女若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则不具备获得征地补偿的资格,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那么外嫁女是否属于本村村民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多从以下几个角度综合考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一般来说,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外嫁女”、”离婚女”应当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获得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二、外嫁女权益被侵犯,是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的一种普遍状态
实践中,“外嫁女”、“离婚女”在村民中所占的比例较少,相对弱势,不能掌握村务的话语权,即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其应享有的权益也经常处于被侵犯的状态。村内原住民往往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民主议定程序,剥夺“外嫁女”、“离婚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应当享有的权益。
实际上,这种所谓民主自治的程序多表现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不平等分配拆迁款发放事务,侵害“外嫁女”、“赘女婿”、“离异女”及“继子女”等特殊人群的拆迁安置利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是农村征地拆迁事宜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三、外嫁女的拆迁安置利益应当如何得到保障呢?
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也不应该剥夺“外嫁女”、“赘女婿”、“离婚女”等特殊人群的权益,否则村民自治的民主程序一定程度上将成为“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二者的关系应当得到妥善的处理。
有一点必须明确,即便是村民自治也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村民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无论其是原住民,还是“外嫁女”、“赘女婿”、“离婚女”。目前我们国家农村承包土地政策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因而,农村女人成年结婚外嫁之后,一般不太容易在婆家分到承包土地,而在一般老百姓的心目中,既然女儿已经外嫁了,娘家的承包土地也就不再属于你自己了。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导致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的新的法律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任何人都不得以女性结婚外嫁为理由,侵害女性合法土地权益。女性外嫁无论迁户与否,只要在婆家没有获得承包土地,娘家村集体都无权收回该妇女原有承包土地;如若娘家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了,该外嫁女也一样有权利参与有关土地补偿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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