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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即将施行,这些新规和你有关
2022年3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德凯律师团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14 17:49
2022年3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3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于2021年7月28日就《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简单介绍一下《程序规定》中对我们影响较大的一些条文,朋友们一起学习了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条执法机关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十五条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三十二条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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