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第四十四条则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时内其公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第四十五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向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