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市王某与同村李某因宅基地问题产生纠纷,孙某强占其宅基地,并在该土地上挖地槽建房,虽然因王某阻挠孙某停止了建房但是拒不清除已建设的地基,故王某起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孙某拆除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地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未经有关部门依法确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原裁定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不予确权的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于支持。
结合本案,如果是因为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产生纠纷的,首先要了解土地是否经过确权,如果未经过确权的,先由人民政府来处理,只有对处理结果不服之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同时,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