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解读

很多朋友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原告不适格等因素被驳回起诉。那么什么原告才能符合起诉条件呢?
德凯律师团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1-18 14:47

很多朋友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经常会因为原告没有利害关系、原告不适格等因素被驳回起诉。那么什么原告才能符合起诉条件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于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权威解读。

原告适格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限制起诉人的资格,保护诉讼的相对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利害关系”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标准,也是排除主张他人权利以及侵害公共利益诉讼的依据。“有利害关系”意味着原告并非仅限于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还应包括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利害关系”作为原告主体资格要件要求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其提交的起诉材料需显示原告“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在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时需要考量权益的可保护性、行为的可诉性以及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性等因素。

 

 

一、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同于有关征收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在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起诉,或者起诉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征收后收归国家的土地予以出让、给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其已经获得安置补偿,与涉案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而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中,即便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确认诉讼中仍与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例如:来某诉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区政府先强制拆除来某的房屋,后虽与来某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但来某作为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与确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之前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性之间有正当的利益,因此其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二、履行职责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履行职责的诉讼系课予义务诉讼,属于广义的给付诉讼。在课予义务诉讼中,只有起诉人可能具有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主观权利时,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其有无提交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的具体规定;二是该规定是否为保护“私人”的权益;三是起诉人是否是规定保护的对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起诉人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例如:甲公司诉某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案,甲公司主张其房屋被征收,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职责。首先,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具有补偿职责。其次,有关补偿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最后,甲公司只要满足其为征收补偿有关规定的保护对象即为适格原告。

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已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依据生效的执行公证书,涉案房屋已经评估作价后抵给了案外人所有。据此,甲公司并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并非征收补偿相关规定的保护对象,因而不是提起履责诉讼的适格原告。

 

三、行政不作为并赔偿案件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行政赔偿责任的承担以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前提。在判断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时,首先需要确定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必须是基于具体的事由、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承担的具体的作为义务,不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法定职责义务。换言之,有关规定中的法定职责只有是为了保护“私人”权益的职责,起诉人才与行政机关不作为存在利害关系。如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法定职责义务,那么起诉人与行政机关不作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例如:王某诉某公安分局行政赔偿案,在刘某伤害白某案件中,加害人刘某与白某达成调解协议后,某公安分局同意刘某回家。此后,刘某殴打了王某。王某认为某公安分局存在“失职和纵容”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要求某公安分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23号,简称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此批复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是指基于具体的事由,公安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承担的具体的作为义务,公安机关没有履行相关义务,从而造成该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批复中所称“法定职责”,不是抽象、普遍意义上的法定职责、义务。否则,公安机关负有保障全社会每一个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每一个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均可以公安机关没有维护好社会治安,违法犯罪频发,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该案中,王某受到刘某伤害,与某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之间,未形成特定的职责义务对应关系。因此,该案并不符合批复的适用条件。王某以某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该案诉讼,不是适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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