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的特征和属性。这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提起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方式
1、程序
(1)复议申请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准备好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9、10条)
(2)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
(3)复议审查及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特定情形除外。(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
复议机关自复议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3款)
2、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传真等方式,有条件的还可以接受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等)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所有过程都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而行政诉讼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司法审查,是一种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受案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因此,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行政诉讼。
5、审查依据不同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行政和规章只作参照。
6、审理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而行政诉讼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的制度。
7、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是“不告不理”,审查的范围限于原告请求范围;行政复议则是“有错必纠”,这意味着复议的范围不局限于申请人的申请。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势和劣势
1、优势
(1)救济更全面
由于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实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全面审查的原则,其较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更为广泛,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更为全面、恰当。
(2)监督更有效
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监督制度,它是建立在行政隶属关系基础上的层级监督,因此,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更为有效。
(3)效率更高
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更为便捷高效,时限较短,环节上也没有诉讼程序那么严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亦能有效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4)成本较低
行政复议的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无需相对人承担,只要递交复议申请书即可启动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2、劣势
(1)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且缺乏独立性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它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太大区别,受上下级领导或部门利益的影响较大,无法保证复议工作的独立性,直接导致复议结果能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高。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畅,增加累诉
在实际情况中,《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做好衔接,主要体现在:①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衔接好;②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上相互矛盾。
(3)缺少行政复议审议规则的规定
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的组成、回避以及审议规则等均无明文规定,行政复议就难免带有随意性和任意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行政复议的功效。
四、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注意事项
1、在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时,要明确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基本信息、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叙文简洁明了,以便复议机关明确复议内容,准确及时的作出复议决定。另外,提交复议申请时,要注意收集并提交相关证据,要能充分的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
2、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被申请人不同,相应的复议机关也不同,有的是找本级政府,有的需要找上级主管部门,所以提起行政复议时,确定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务必要准确。
五、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时的救济方式
当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提交一份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书,要求复议机关通过行政权力督促被申请人积极履行;如果被申请人仍怠于履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复议决定。(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