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的法律规范很多,主要的法律有《宪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规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
其他的还包括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述法律规范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该法律于2011年1月19日由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明确了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围、房屋征收单位的限定及职责、房屋征收的决定程序与范围补偿的范围与程序,以及违法征收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等。
该条例共分为五章,主要对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其立法指导思想包括: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入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条例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