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活动中,对被征收人伤害最大的就是强制拆除行为,其中以偷拆、误拆最为麻烦。往往是一伙来历不明的人员进行强拆,或者在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情况下悄然拆除。因为无法明确侵权行为人,被征收人时候都很难以维权。
那么明知是因为征地拆迁的事宜而进行了强制拆除,但无法举证具体行为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权?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最高院的裁判观点。
最高院在审理一起行政拆迁案件的过程中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所以在无法证明强制拆除行为主体的情况,可以凭借推定,要求征收的责任主体来承担显影的责任。
同时,我们也要具备证据意识,在可能发生强制拆除前就应当积极固定证据,方便日后的维权。需要注意,如果征收方强拆的倾向比较强烈,那么我们首先应该转移房产证件和其他合法手续,这是证明房屋权属的直接证据,千万不要遗失。其次,要对房屋进行拍照、录视频,保留其存在的证据。再次,要有人在家,避免被偷拆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