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违法强拆。既然如此,拆迁方为何明知故犯,难道不怕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为了节约拆迁成本
在征拆过程中,有三方主体,即 :拆迁方、被拆迁方、用地方。
因公共利益需要,法律赋予拆迁方征收权,拆迁方通过有偿将土地征收过来,再出让给用地方,获取出让金;这就导致了“一买一卖”、“第三方赚差价”的现象出现。
比如有100户被拆迁人没有签约,合理的补偿标准应当每户100万,那么这个成本就是1亿元;但如果拆迁方将补偿标准每户压低到50万元,谈不拢直接进行强拆,那么上述成本就节省了一半,大多数被强拆的当事人会因为忌惮公权力,或因为“生米煮成熟饭”而委曲求全、息事宁人。
在这个过程当中,只有一少部分的被强拆人会进行维权。“谁维权,谁受益”,拆迁方加上寥寥无几的维权户数提高的补偿额,成本也远远低于1亿元,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这就促使拆迁方“敢于”强拆,也“善于”强拆!
二、为了加快拆迁进程
在征拆中,被征收人一般分为3种类型:
第一种“爽快型”,第一时间跟拆迁方达成协议,签字拿钱或等产权置换。
第二种“死磕型”,补偿不满意,死磕到底。针对这种,上述节约成本段落已分析,拆迁方“掏得起这个钱”,给少部分的维权人提高补偿额,换来大部分被拆迁人的妥协,值!另外,直接对“钉子户”进行强拆,可以加快项目施工进度,扫清“障碍”。
第三种“观望型”,这种类型的被拆迁人一旦觉察周边都陆续签约或者发生强拆,尤其是强拆,立马向拆迁方妥协,完成签约,从而使拆迁方能够尽快地推进项目进行。
通过上述可知,拆迁方之所以敢知法犯法,正是算准了大部分被强拆人不敢和强势的拆迁主体对抗,所以才一而再再而三的试探我们的底线,非法强拆。
所以,面对拆迁一味妥协、息事宁人绝非长久之道,反而会助长强拆之风。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正面对抗,才能拿到我们应有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