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有着复杂的流程,其中不仅伴随着多个环节,还会涉及很多个行政行为和文书。所以针对不同的案情及行政行为,我们是否采取维权手段、采取哪种手段也是不同的,今天进行简要介绍:
一、律师函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阐释、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律师函是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自主选择的一种救济途径,虽然并非是必经的法律环节,但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某些地方政府在收到律师函后,意识到案件已经有北京的律师介入,自身的违法行为会有所收敛,谈判态度会好转很多,对纠纷解决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优势:耗时短,操作简便;劣势:实际能否取得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不确定性较强。
二、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之所以老百姓自己和政府谈补偿难度很大,就是因为征收方往往不会把征收文件悉数公布,导致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而律师介入后,会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工作,尽可能地去获取征收信息,提高谈判地位,但因为涉及“调取哪些文件”“申请的部门”“法律依据”“不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救济”等许多问题,所以还是需要专业的律师来操作的。
优势:掌握征收信息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对后期维权是一个坚实的基础;劣势:涉及的文件和部门较多,需要较强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且经常遇到不答复的情况,逾期不公开需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复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比如遇到信息公开不答复、答复不满意、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甚至是违法强拆行为,我们都可以向有权限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权的介入和救济。
优势:救济全面、效率高,行政监督较为有效;劣势:行政机关可能形成上下级庇护。
四、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和制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有些地方存在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补偿先施工等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代理律师会根据案件需要,适时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目的在于国土部门的介入可以使施工暂停或从中协调补偿问题。
优势:提出方式简便,证明责任较轻;劣势:国土部门不作为的可能性比较大,可能需要启动后续法律工作。
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行政诉讼是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手段,只要是符合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权的介入,这对于纠纷解决或补偿协商等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优势:权利救济的效力等级高,公正性强;劣势:耗时相对长一点。
六、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当遇到征收方违法强拆,又始终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在拿到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胜诉判决之后,往往会申请国家赔偿,让法院将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并申请执行,早日拿到补偿。
优势:拿到生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款,是征地拆迁案件中拿到赔偿款的重要环节;劣势:当事人一方要证明自己的损失,举证责任要求极高。
七、书面报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如果遇到征收方的违法强拆,我们都会建议当事人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一定要及时的报警,要求警察出警,并索要报警回执,这样可以固定强拆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有时还可以确定强拆主体,为后续的法律维权工作做准备。
优势:在多数情况下能有效固定时间、地点、主体等重要信息,是维权的重要证据;劣势:少数情况下会遇到报警后始终不出警的情况,可能后续需要启动法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