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其实就说明双方的正常协商阶段已经走到了尾声,被征收人此时就面临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危险。但是并不是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地农民就只有交出土地这一条路—因为,不是所有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的都是合法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规,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相关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县、市、省国土资源局。实践中,部分地方以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规划部门、甚至成立的某某拆迁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乃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存在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问题,该等决定当然也应归于无效。由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赋予上述机关强制执行权,所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由其直接执行。
其次要看决定书是否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比如有不少地区存在着当地政府没有任何征地文件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的现象。还有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没有对该建筑进行妥善处理,而是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一拆了之,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以行政强制手段迫使被征地拆迁人搬迁,严重损害被拆迁征收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拆迁征收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时,不要慌张,也不要一味等待,要和专业律师积极沟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