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咨询“政府部门说自己的房子是危房,所以要拆掉且没有任何补偿”。房子是否真的是危房,我们第一个要警惕的就是周边是否有征收项目,如果恰巧遇上周边有项目,那么很有可能我们遭遇了“以拆危代拆迁”。
到底什么是以拆危代拆迁呢?简而言之,就是遇到征收,拆迁方不愿意按照法定程序、拿出合理的补偿,继而冠以“危房”之名,想零成本进行征收。
关于这个问题,今天给大家提出4点建议:
1、鉴定危房的申请人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以提出鉴定申请。由此,我们知道,危房的鉴定申请人只能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其他部门无权直接提出危房鉴定申请。
2、出具《危房鉴定报告》的鉴定资质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如果我们遇到政府拿出相关的“危房鉴定报告”,还要看上面鉴定单位是否具备鉴定资质,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做出的鉴定当然无效。
3、房屋拆除的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因此,在房屋被认定为需要拆除的危房后,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制定拆除实施方案、张贴公示危房通知、召开听证会、发布公告、催告程序后,才可以对房屋进项拆除。否则的话,则认定为强拆房屋的程序违法。
4、确认是否属于“以拆违危代拆迁”
如果周边已经开始动迁或者即将开始,当事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或者在“附近”,一般卡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则基本上可以断定,房屋征收部门是为了节约成本而进行的“以拆危代拆迁”。
综上,我们一定要注意,倘若遭遇“以拆危代拆迁”,大家一定要请律师尽快介入,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律师会帮助大家争取合理的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