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滩、荒丘、荒沟。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在征收中按照《民法典》338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那么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能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否能按照《民法典》338条来享受补偿,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我们来看相关法律中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的定性。
《土地承包法》49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第54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那么从这两条条法律中不难看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是土地经营权。
其次,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系为保证农民的生活所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故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为保障农民的生活,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
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更多是带有商业的性质,不存在因土地丧失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更不需要专门安置。
最后,虽然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承包人没有办法拿到土地补偿费等,但是地上附着物、青苗是承包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将该份补偿给予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