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鼓动被征拆人搬迁,拆迁方往往会设立搬迁奖励金,约定奖励期限,在此期限内达成协议搬迁的将给予巨大数额的搬迁奖励,甚至设立分时间阶段奖励递减的方式。
面对高额的奖励诱惑,无论谁都会心动,甚至纷纷签字拿钱走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拆迁奖励或许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拆迁陷阱,千万别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今天咱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理解!
王某在市中心有一套市场价格约为400万元的房子,被划入了征收拆迁范围之内,在王某的要求下,拆迁方对房屋进行了测量评估,并告知她此房屋能够获得补偿款300万元。
就在拆迁来临之际,拆迁方通知王某,如果在征收公告下发7日内双方能够达成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就可以额外支付其20万元作为拆迁奖励款。王某急需这笔钱,但又听说周围邻居拆迁补偿款的数额比自己的补偿款数额要高,这让她很纠结。她很想与拆迁方进一步谈判,但又担心不仅补偿款不会提高,反而连拆迁奖励款也没有了。
王某的心态也是很多被征拆人都有的心态,认为通过与拆迁方谈判来提高补偿款也许是空中楼阁,既然协商未果,不如就多拿一笔拆迁奖励款。殊不知拆迁奖励已经被拆迁方改变了宗旨,用巨大数额奖励作为筹码,抓住被拆迁人内心的纠结,作为突破口迫使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拆是一个与征收方长期博弈的过程,拿到合理的补偿安置更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斗争。面对强势的拆迁主体,势力单薄没有专业支撑的您,更应该请专业“军师”来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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