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最为常见的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有着周期短,行政机关内部解决争议便利、利于行政监督等优势。因此在遇到行政争议需解决时,行政相对人会优先选择行政复议的方式。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行政复议法在2017年修正时,并未将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内。实践中,对于行政协议纠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亦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可知,现行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协议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行政协议不服,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救济途径。
在“再审申请人谢XX等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中,最高法 (2019)最高法行申8145号行政裁定书中亦是持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观点,裁定书中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来看,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兜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另外,行政补偿协议仅是征收补偿的一种方式,并没有改变征收补偿的根本性质。故在涉案征收补偿有可能侵犯谢XX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谢XX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相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协议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的精神,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532号等案件中亦是持此观点,认为在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未作修改前,协议争议是否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问题,仍应执行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规定。
笔者更倾向于行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常见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协议等等,本质都是行政机关在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履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属于行政复议调整范围。
另外,2022年10月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该《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由此可见,行政协议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必然是大势所趋,将行政协议纠纷明确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能为行政相对人解决纠纷提供更多的便利性,也能与现有的法律体系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