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又称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它一方面像民事合同一样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另一方面又有自己鲜明的特质:具有行政性。
行政协议签订的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且协议的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都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具标,行使行政优益权而开展的活动。
因此签订行政协议需要具备以下几点:
主体要素: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目的要素:必须为了是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意思要素:协议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那常见的行政协议有哪些,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生活中一般常见的有:特许经营协议;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还有一些其他的无名行政协议。
当然,如果咱们和政府签订了行政协议,对方迟迟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协议,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个是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案例支持的。
在实践中法院会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全面保护为基础、平等保护为核心,准确、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和双方履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清责任基础上,来支持咱们合理的诉求。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