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六月二十七日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较此前的草案相比,进一步完善了立法目的,增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并在行政复议机关履职的原则中完整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要求。同时,修订草案二审稿在此前的基础上又有添加。
一、在完善行政复议范围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关规定,使得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化解行政实质争议作为主要渠道。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明确行政协议的范围,其中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便于实践中受理关于行政协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包括“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等情形。
同时,将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修改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同时,删去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
二、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
针对有意见提出应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取证、约谈和移送违法线索等环节中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同时规定,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将“可以按照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处理”修改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此外,还增加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后查清事实和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三、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方面新增多处规定
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定位、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情形以及咨询意见的作用。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同时增加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行政复议程序是我们老百姓解决征地拆迁补偿问题的重要程序之一,随着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之后会对我们更加的便利高效。如果您对行政复议法有诸多疑问,不妨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来解答您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