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实践中,合法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的情况比比皆是。
因此想寻求法律救济,我们必须明确强拆主体是谁,才能进一步开展相关法律程序。
但是经历过强拆的朋友都知道,拆除现场的主体往往比较混乱,可能是征收部门,也可能是征收部门委托的其他行政主体,还有可能是村委会等民事主体,更有甚者在实施强拆、偷拆时,根本不会直接表明身份。
那关于强制拆除实施主体不明时,该如何认定适格被告呢?
在诉行政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实际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
但由于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且可能因行政机关方面的原因,原告在客观上无法进一步举证。
因此,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列明的被告所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与其举证能力相当的举证义务。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等前序行政行为时或者为直接的实际受益者,原则上可推定该作出前序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受益机关为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除非其能够提交明确的证据证明系下属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所为。
因此,当您的房屋或土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而您不知道是谁拆的,可以直接推定当地的征收机关作为被告。如果您自己无法判定强拆主体,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